借款人去世,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0 浏览次数:288
【案例回放】
郑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小郑系二人之子,已成家立业。2017年2月,郑某与周某因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2016年2月,郑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2017年1月,陈某向郑某讨要借款未果,便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诉至区法院,要求判令郑某返还借款本金。2017年2月,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小郑签署和解协议。协议中确认郑某尚欠陈某30万元,由小郑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偿还。2017年11月,郑某突发心脏病去世。陈某、小郑均在和解协议落款处签字确认,陈某撤回起诉。2017年12月,因小郑未依照和解协议偿还借款,陈某便将小郑、周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周某表示郑某生前素有赌博恶习,不知道其向陈某借款一事,此外,即使该借贷真实存在,但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其无需偿还该借款。小郑则表示该借款为其父所借,当时因为父亲所托才和陈某签订和解协议,现父亲去世,自己也无需偿还该笔借款。
【律师评析】
一、小郑是否应依据和解协议偿还借款?
本案中,小郑和陈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为诉讼和解协议,诉讼和解协议是指在诉讼中,纠纷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地解决纠纷,为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诉讼和解协议的本质仍为契约,对签订的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和解协议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本案中,陈某和小郑并未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该诉讼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陈某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和解协议在陈某和小郑之间具有合同效力,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对于郑某所借款项,还款义务人为小郑,接受还款一方为陈某,因此,小郑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周某是否需要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郑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借款,但周某对此并不知情,既未在借条上和郑某共同签字,也未对该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因此,周某对郑某所负债务无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郑某向陈某借款30万,依据一般生活经验,该借款金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非陈某举证证明该债务为郑某和周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否则该借款将被法院认定为郑某的个人负债,陈某要求周某偿还借款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陈某作为债权人,可依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可基于和解协议要求小郑履行还款义务。在郑某去世后,陈某可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处理的规定要求郑某的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借款。但根据诉审合一的诉讼法原则,当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并存时,法院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明确请求权基础,不能一并主张多种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陈某对小郑和周某的诉请,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法院通常会根据诉审合一的原则,要求陈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及相应的一项诉求。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提示,当事人应在起诉前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请求权基础,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免诉求落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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