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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离婚案件一般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9  浏览次数:288

【案情简介】
  姜先生与妻子李小姐结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姜先生占40%股份,李小姐占60%股份,公司的经营主要由李小姐在负责,姜先生负责管理公司财务。2016年李小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程某借款500万元,姜先生不同意借款,故未在借条上签字。李小姐借款后将所有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由姜先生管理支出。夫妻二人婚后在深圳、广州、东莞分别购置了两套房产,资金均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益。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至离婚,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没有异议,但姜先生不同意与李小姐共同承担500万的借款,李小姐认为前述债务资金均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承担,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从本案的案情分析,夫妻双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姜先生并没有事后追认债务,该笔借款资金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李小姐要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会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如果有银行流水能清晰的证明前述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那是不是李小姐直接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双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会在这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呢?
  纵观公示的离婚案件判决书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大部分的法院在夫妻双方均认可债务的情况下会确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离婚诉讼中,只要有一方否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则会以债务涉及第三人,但离婚案件无法追加第三人,而不追加第三人又无法查清案情为由,判决驳回该项诉求,让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另寻法律途径”既可以是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也可以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因为在这两种诉讼中法院是可以在案件中追加第三人的,通过追加第三人查实涉案债务的形成等事实,进而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深圳离婚律师观点:正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前述裁判指引的明确规定,在深圳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通常都不会深入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往往都会通过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由债权人直接向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债权债务之诉时,对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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