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不离婚只分财产可行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0 浏览次数:259
在诉讼离婚中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即以离婚为前提提起财产分割诉求。但在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接到的当事人咨询中,不乏一方基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希望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仅主张分割财产,籍此维护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属于自己的那部份财产权益。不起诉离婚,仅要求分割财产是否可行呢?深圳离婚律师就前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双方还可选择签订书面婚内财产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哪些财产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处分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但如果涉及到日常支出外的其他重大支出,夫妻双方应经对方同意。我国现有法律对“日常生活需要”并无明确规定,结合笔者实务经验,法院一般将日常家庭成员的吃穿住行等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小额消费认定为家庭日常需要,而房产、车辆买卖等则通常认定为非家庭日常支出,需经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如配偶一方擅自处置房产、车辆等,极有可能认定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三、配偶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如何追回该部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明确,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仅要求分割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在夫妻双方无其他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前提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若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而夫妻关系关未解除,则财产分割关无实际意思,因为即使财产分割成两部分仍会基于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导致分割后的部分仍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前述规定中的除外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共同财产分割,特定情况即为“配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因此,配偶一方若作为原告能充分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前述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权单独起诉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对于此类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而涉及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证据往往涉及第三方机构或利益输送相关方的材料搜集,取证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有计划、有策略地作好证据的搜集和梳理,确保举证的有效性。否则,很可能由于证据瑕疵等原因导致举证不利令诉求无法实现,进而导致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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