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与王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一子小王。201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倩与王强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王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小王起居生活直至其小学毕业止,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等。二人离婚后,小王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年7月,小倩将小王带到上海,但因小王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只好将小王送至私立学校就读,产生了高额教育费用8万余元。小倩在告知王强其送小王至私立学校时,王强表示反对并不愿承担小王因上私立学校所花费的超出一般学校的教育费用。后小倩起诉王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王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私立学校教育费用。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倩虽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小倩生活。现小王已年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要求随小倩生活,法院尊重小王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小王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缴纳高额的费用。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但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分担,法院判决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法官讲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教育费,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
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上学实际需要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例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需寄宿而支出的费用。但至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