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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抚养权受阻,我该怎么办?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2-25 16:38  浏览次数:2375


 【案例回放】
  冷先生与方女士结婚七年,育有一四周岁的婚生女。2019年,方女士无意中发现冷先生与异性的暧昧聊天记录,在方女士的质问下,冷先生承认了婚内出轨。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争执不下。此后,冷先生趁方女士上班期间,将婚生女带回老家,并声称自己对抚养权势在必得,即便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方女士,也绝对不会让她见到孩子,更不会支付任何抚养费。

 【案例分析】
  申茵律师团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抚养权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考虑到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尚属于婴幼儿,对母亲的依赖大,更需要母亲的贴身照顾,故而实践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通常判归女方。
  对于类似本案中子女已年满两周岁以上的情况,法院在裁判时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及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如:父母学历、工作、收入情况、品德、与孩子关系、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方案等等。如何围绕前述关键要素对当事人自身优势、彼方劣势予以证明,从而加大取得抚养权的几率,则需要当事人配合律师进行证据的收集、梳理。结合本案冷先生婚内出轨、不顾小孩意愿强行改变其生活现状,带走小孩且拒绝方女士探视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判断,其所称“势在必得”实属过于自信,但方女士也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前述证据的组织与筛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针对方女士取得抚养权后可能难以实现的情形之应对建议
  假设本案中方女士最终争取到婚生女的抚养权,而冷先生坚决不配合将婚生女交付方女士抚养的,方女士又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实践中,法院已判决孩子归夫妻一方抚养,而对方故意将孩子隐藏导致抚养权难以实现的情况绝不在少数。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鉴于抚养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实践中对抚养权的实现是否可采取强制手段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申茵律师团队婚姻家事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抚养权是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获得保障的,但法院出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考量,执行方式不会采取直接将孩子带回等强势措施,而是从其他方面入手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般会由法官与被执行人直接沟通,从法律层面告知其应当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必要性以及如不履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决;对责令不听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将被申请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令等,严重的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应对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无论最终抚养权归属哪一方,冷先生与方女士对婚生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必须承担起部分孩子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故,本案中如最终未直接抚养婚生女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婚生女的一方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采取相应司法手段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行提起诉讼等。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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