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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损害赔偿由谁承担?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9-18 16:37  浏览次数:1876


【案情回顾】

  郭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原被告离婚,15周岁的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郭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2016年的一天,张小某在马路上骑电动车逆行撞伤了行人李某,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李某要求张小某的母亲郭某承担医疗费。郭某因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无法支付该笔医药费,于是找到张小某的父亲,但张某认为自己早已与郭某离婚,且儿子张小某归郭某抚养,不与自己共同生活,是郭某监护不力,没看管好孩子才导致这样的事故发生,故应当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此医药费用。此后李某多次与张小某的母亲郭某交涉赔偿问题,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张小某及其父亲张某和母亲郭某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依据《民事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15周岁的张小某即属于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当未成年人张小某侵害第三人利益时,由其监护人张某和郭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且都有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义务。
  未成年儿子骑电动车撞伤他人,父亲以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所以法律适当减轻了其监护不力的责任,但法律规定在抚养子女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郭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依据《婚姻法》的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无论子女是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案中,虽然未成年的儿子张小某归郭某抚养,但父亲张某依然是儿子的监护人,与郭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张小某的义务。当郭某确有困难无法支付赔偿费用时,张某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的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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