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赠与子女房产,离婚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2 浏览次数:305
【案情简介】
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丙(未成年),婚后共同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徐某名下。2010年1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同日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上海市某东路478弄27号901室房屋归丙所有。2010年12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离婚财产约定协议书》,对上述房屋的处理进行了相同的约定,但被告徐某某拒绝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海市某东路478弄27号901室房屋中属于被告的产权份额归丙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至丙一人名下。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点评,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子丙,执行时却出现拒绝配合的情况,此时李某及丙该如何救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夫妻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的处分,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二份协议内容一致,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当然有效。当违约一方徐某不配合执行协议时,守约方李某可以以徐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作出支持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李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即可办理过户了。
实践中,很多人由于签订协议时考虑不周或一时冲动,在离婚时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若已对共有房产做出分割约定,凡涉及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定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在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通过采取诉讼途径要求强制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因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损失,例如违约方已将房产出售,此时要区别对待。如果他人构成善意取得,房产已经完成过户,基于一物一权原则,另一方只能向处分一方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系恶意串通,那么守约方可以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非真实交易,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撤销或变更。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9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后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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