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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美好初恋,难敌岁月蹉跎?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9 16:17  浏览次数:377


  【案情回顾】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写的日记,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曾经最爱哭的你。”老狼的一首《同桌的你》勾起了无数人对曾经青葱岁月的记忆,同窗课间谈笑、互借文具、暗生情愫的故事是每个人难以忘怀的美好。黄小姐和文先生是高中同学,文先生是班长,黄小姐是学习委员,在高中三年间,两人经常被老师安排做同桌。优秀的人总是互相吸引的,高三时,文先生向黄小姐表白了,之后两人开始了甜蜜的恋爱。1993年两人高中毕业后携手来到深圳打拼,两人都顺利的找到了在当时被认为是“铁饭碗”的工作,就职于不同的事业单位。2000年9月23日,两人登记结婚,2004年11月6日婚生女文小某出生。两人工作及收入日渐稳定,2006年购置了婚后的第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价值450万元,不久又签订婚内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08年两人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登记在男方名下,价值45万元。
  2006年开始文先生忽然性情大变,时不时的因为生活琐事对黄小姐大发雷霆,甚至大打出手。还多次以心情不好为由离家出走。2008年年底,文先生离家出走两年。就在黄小姐心灰意冷,以为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的时候,2009年7月份,文先生毫无征兆的回归家庭,并诚恳的向黄小姐交代自己之前有出轨行为,现在愿意改过自新。黄小姐念及过往,又考虑到女儿的成长,不想影响到女儿的学习,于是选择原谅了文先生。之后,2009年,双方购买了女儿学校附近的一套学区房,价值1200万元,登记在男方名下。然而回归家庭后的文先生还是经常性的以加班出差为由夜不归宿,令黄小姐心存疑惑。2015年7月文先生再次离家出走,之后11月份黄小姐等回来的却是一纸离婚诉状。于是黄小姐找到了深圳市资深婚姻律师团队申茵律师团。登记在黄小姐名下的婚内购买的房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和车辆黄小姐是否有权分割?女儿的抚养权又将如何分配?申茵律师团对此做专业分析。

  【律师分析】

  一、登记在黄小姐名下的房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第一套房产原本登记在双方名下,后两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归黄小姐一人所有,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在黄小姐一人名下。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文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知,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双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后,该房产就属于黄小姐一人所有,文先生无权主张分割。

 二、登记在文先生名下的房产和车辆黄小姐是否有权主张分割?
  2008年双方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2009年购买了一套房产,均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车辆和房产均为双方婚后购买,且没有签婚内财产协议进行相关约定。那么,这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黄小姐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知,该车辆和房产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离婚时,黄小姐完全有权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三、双方婚生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分配?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分配,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条件,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还要根据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黄小姐和文先生的女儿出生于2004年,现已15岁,应充分考虑女儿的个人意愿。本案中,文小某表示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综合各方面因素,法官同意将女儿判给母亲抚养的可能性更大。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初恋的美好是难能可贵的,但是一旦感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强扭的瓜不甜,婚姻律师建议,当断则断,生活还要继续,及时往前看。人生就像一辆列车,总有人上车,也总有人下车,在你生命中短暂停留的人,就好好地道一声“再见”后各自珍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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