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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资金,女子愤而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1  浏览次数:238

【案例回放】
  2015年,马先生与曾女士的离婚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2018年,曾女士得知当初马先生执意与自己离婚竟是因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赵女士,并且马先生在当时曾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赵女士共计200万元。曾女士气愤之下以赵女士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赵女士返还自己与马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曾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赵女士进行了录音取证,赵女士在录音中承认其明知马先生与曾女士系夫妻,仍与马先生保持恋人关系,且涉案款项系马先生对自己的赠与。庭审时,赵女士提出如下主张:1.马先生的转账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已超过诉讼时效;2.曾女士提供的录音系未经过赵女士同意获得,属于非法证据;3.马先生转账给自己款项系借款,自己已通过现金方式还款,不存在不当得利。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1. 争议焦点之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马先生在与赵女士发生婚外情之后,将自己与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女士,侵犯了曾女士财产权益,赵女士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根据前述规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应是从曾女士知道马先生的侵权行为时开始计算,赵女士既然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就应当举证证明曾女士在三年前就已经知道马先生将涉案款项转给了自己,否则,对赵女士的主张,法院将不予采纳。

 2. 争议焦点之二:录音取证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前述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只有在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除非赵女士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否则,本案的录音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取证行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切不可贸然自行取证,一则在取证内容上当事人因为不清楚法律法规,可能无法抓住重点,导致取得的证据毫无价值,甚至打草惊蛇,起到反作用;二则在取证方式上,当事人无法把握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容易发生越界行为,不仅会导致证据因非法获得而不被认可,甚至可能为自己引来侵权、刑事犯罪的风险,智者不为!

  3. 争议焦点之三:借款主张是否成立?
  赵女士主张涉案款项系借款,仍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应证据,如借条借据、转账备注“借款”银行流水信息、与马先生沟通借款的相关记录等。若赵女士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进行抗辩,其借款主张无法成立。另外,基于曾女士提供的录音中,赵女士自认赠与的事实将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采信。赵女士明知马先生已婚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接受马先生赠与的款项,损害了曾女士的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女士应当返还涉案款项。
  就婚姻家事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总结,本案曾女士能及时发现并委托律师全程介入,指导取证、代理诉讼,追回款项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但实践中仍有非常多的“曾女士”因为没有事先规避好风险、事后懈怠拖延、忽略律师的关键性作用,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事人切勿疏忽大意让自己成为后者,追悔莫及!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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