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嘱信托
来源:申茵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7 14:36 浏览次数:1973
遗嘱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子类型,目前在我国的信托制度中尚处于起步阶段,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此为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及遗嘱信托,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将通过本文对我国信托制度下的遗嘱信托进行简单分析。
一、何为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在其去世后,由受托人依照遗嘱内容,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将信托本金及收益分配于受益人的行为。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遗嘱信托是确保遗产可以依照自己生前的意志进行管理与运作,使继承人或家族成员能持续获得收益从而保障生活,避免遗产被下一代挥霍一空的财富传承方式。
二、遗嘱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即立遗嘱人,也是信托的成立人,通过遗嘱信托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与此同时,伴随着财产的转移,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
2.受托人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经由委托人指定而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并遵从委托人的意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分配信托收益等。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遗嘱信托中纯获利益的人,可分为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本金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收益受益人是指遗嘱信托存续期间,享有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
4.保护人
保护人,也称信托监察人。通常由委托人在信任的亲友中指定或选择其他专业人士,如律师。保护人的职责在于监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及分配,保障委托人的生前意志得以实现。
三、信托财产
用以设立遗嘱信托的财产需同时符合《继承法》与《信托法》中对于财产的有关规定,必须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实践中,有时委托人的财产性质会相对复杂,可能为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这就需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将个人财产从中区分,否则极有可能影响信托效力。
四、运作方式
1.委托人于生前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遗嘱中设置信托条款,对遗产的继承分配以及日后的运作管理予以规划设置。
2.委托人死亡的同时,遗嘱与遗嘱信托同时生效,受托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并履行其忠实义务与管理义务,实现信托目的。
3.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契约运作信托财产,并遵从委托人意志定期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本金或增值收益,同时接受信托保护人的监督,恪尽职守。
遗嘱信托作为遗嘱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最大程度保障立遗嘱人的遗愿得以遵循,避免争产纠纷,也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虽然目前发展缓慢,但随着高净值人士对信托认识的逐步加深,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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