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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 汤小姐2300万离婚财产分割案,申茵律师介入调解成功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3:00  浏览次数:192

【案情简介】

  汤小姐与李先生2002年结婚。2006年3月汤小姐与陈先生发生婚外情,2007年开始汤小姐陆续将婚内财产800万转移,因无处可放,遂与陈先生商量先暂存其名下,移转方式为:每次汤小姐与陈先生一起到银行,汤小姐取现后,陈先生当即存入自己帐户。后李先生得知此事,苦苦劝说汤小姐回头是岸,但汤小姐去意坚决,二人于2011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先生同意不追回该800万。
  2011年11月与陈先生结婚,婚后未育。汤小姐在2007年将款项转至陈先生名下后一直以陈先生名义炒股,因炒股有方且行情利好,至2015年4月3日汤小姐到所咨询申律师止,其已将800万炒至2300万。但婚后陈先生暴躁、敏感、善变的性格逐渐暴露,且经常对汤小姐实施家庭暴力,并声称存在其名下的2300万股票资金系其个人财产,离婚最多给汤小姐800万。汤小姐伤心失望,欲再次结束婚姻。由于上述款项在陈先生名下,汤小姐非常担心陈先生转移财产,分文不予。故希望委托律师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
  广东风泽律师团接受汤小姐委托后,团队讨论整理办案思路,提出可通过指导取证、律师调解、诉讼补强的三步骤方式循序帮处理问题,具体如下:
  一、指导取证
  指导汤小姐重点收集对本案诉讼及调解有利的重要证据,在此罗列以下五点,其他证据不作赘述(可直接拨打广东风泽律师团咨询电话13823139735):
  1、所有汤小姐帐户的提款单及对应陈先生帐户存款单。
  2、陈先生名下股票明细单。
  3、录音录像取证,与陈先生沟通证明当初转移款项过程及目的,令对方承认当初的800万系汤小姐与之协商存放其帐户内,由其代为保管。
  4、为防止陈先生抗辩该财产系其个人炒股所得财产,申茵律师重点指导汤小姐可提供多年炒股记录(如笔记本或相关连续记录);且可与陈先生账户理财顾问电话录音取证,证明多年来一直是汤小姐在操盘;另汤小姐前夫李先生可作一些证明。(汤小姐当年提取的现金大多系其前夫帐上转出,时间及金额可对应,前夫此前提过这些钱都给汤小姐,尝试与其沟通,由其提供当年款项转出的银行流水,后期出庭作证)。
  5、若进入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调取陈先生工资卡流水及其它帐户,证明陈先生无800万本金来源。
  二、律师调解
  经为期十天的指导取证,汤小姐收集了大量的有利证据,申律师带领团队婚姻律师仔细研究、整理上述证据后于2015年5月4日正式启动调解程序,并于5月13日调解成功,为当事双方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陈先生同意1600万的股票资金归汤小姐所有。签订协议次日陈先生完成了转款手续,该笔款项如期到达汤小姐指定帐户内,双方5月15日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相关法条】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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