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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8万,向家暴say no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6-06-07 16:41  浏览次数:1879


【新闻回放】

  晓丽和小军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小军常因家庭琐事而烦心,久而久之开始有了暴力倾向。最终,小军家暴伤妻,酿成大祸。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小军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主动接触被害人晓丽。
  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小军在妻子晓丽位于沙坪坝区的员工宿舍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小军殴打晓丽,并用左脚踢晓丽的下巴,致使其牙齿脱落三颗,下颌骨骨折。
  事发后,小军开车将晓丽带回家中,家人见晓丽伤得不轻,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小军抓获。经鉴定,晓丽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据了解,审理案件时,小军与被害人晓丽均要求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晓丽最终与小军自愿达成了由小军赔偿晓丽因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18万元的调解协议。
  小军当庭向晓丽支付了18万元赔偿金,晓丽最终也对小军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小军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晓丽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小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沙坪坝区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人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来源:重庆晨报)

  【律师点评】
  几日前恰好看到另一则新闻,海南一法院通过离婚案大数据分析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比例已经上升至21.3%。家庭暴力对被家暴者的肉体和精神带来的摧残以及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伤害在现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无法被忽视,更不能被简单地定义为家务事而排除在法律之外。
  恰逢《中华人民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刚满一年,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的救济手段。
  一、 家暴之初:勇于对外求助
  婚姻家庭生活中摩擦和争执在所难免,但在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意识到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对待,尤其是存在殴打、捆绑等行为暴力的情况下,一定不能直接选择沉默和忍让,消极的态度往往为日后家暴频率、程度和手段的升级埋下隐患。千万不要以为包容会让施暴方心生愧疚浪子回头,家暴受害者要及时地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单位反映和求助。通过这些组织的介入和调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当事人的保护和对施暴者的警戒教育作用。
  二、家暴升级:申请人身保护令
  当然,现实中可能也存在如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男主角安嘉和一样家暴成性的人。社区组织、单位的简单介入的作用有限,而家庭成员之间在同一生活居所长期日夜相对,为家暴者随时实施暴力行为提供了便利性和隐秘性。在此种情况下,基于《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受害人遭受威胁恫吓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前往法院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三、无可挽回: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家庭暴力确实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无以为继,离婚也是受害者的一种选择。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诉讼离婚。因为家庭暴力而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并且,基于家庭暴力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必要时候: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家庭暴力不仅是简单的家庭矛盾问题,施暴者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重则触犯刑法,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一般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即当事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因为虐待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故意伤害罪则直接为公诉案件。
  新闻中的小军将晓丽打成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晓丽父母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来保护自己女儿的人身安全并且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了损害赔偿,可以说是反抗家庭暴力的一个正面例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寻求其他途径而救济无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救助甚至直接报案。

  【律师提示】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中国人传统观念里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观点把家庭暴力直接划在了家庭内部事务的范畴。但正是在这隐秘的温床上,酝酿出了一幕幕惨烈的悲剧。近几日热议的“丈夫暴力胁迫妻子网上诈骗”一案中,受害人妻子的而一再忍让也一步步助长了丈夫疯狂的气焰。相比较而言,本周新闻中的晓丽虽然遭受了不幸但好在及时制止了悲剧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国人对于反家暴越来越重视,2015年《反家暴法》的出台正是一大进步。无论是我们的社会舆论还是法律机制都在向积极的一面发展,作为受害者的个人就更加不能放任自己身陷家暴的泥潭中。因此,深圳离婚律师在此呼吁广大女性朋友们:面对家暴,要勇敢地说不,绝不做沉默的羔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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