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猫换太子,儿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8-08 16:40 浏览次数:2012
【案情介绍】
赵某与王某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而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某告诉赵某自己已怀孕,希望尽快完婚,于是两人迅速于2015年初结婚,并于2016年底生下一子。小生命的诞生本应使一个家庭更幸福完整,然而事与愿违,就在儿子出生后不久,赵某偶然几次听说王某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面对妻子吞吞吐吐的否认,赵某决定进行亲子鉴定。果不其然,儿子并非赵某亲生。满心期待终成空,心灰意冷之下,赵某找到律师,希望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其净身出户,儿子归王某且自己不承担抚养费。
【案情分析】
1.赵某离婚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协议离婚或推迟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王某于2016年底生下儿子,此时其分娩尚未满一年,法律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并不允许男方在此期间向法院诉请离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此案的情形也并不满足三十四条中“确有必要”的情形,所以,此时只有女方可以提出离婚,赵某诉请离婚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一定要走诉讼途径,赵某只能在王某分娩满一年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赵某如果实在难以忍受欺骗与煎熬,决意尽早结束这段不诚实的婚姻,亦可与王某协议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法律不强人所难,若双方均自愿离婚,则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约束。赵某可与王某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及儿子抚养权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
2.赵某要求王某净身出户的请求亦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条文规定,只有发生条文规定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若王某之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赵某不能据此要求其净身出户。
当然,法律也为无过错方设置了另一重保障,赵某可向王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王某的欺骗,赵某误以为王某腹中胎儿为自己的亲生骨肉并与之结婚,为照顾妻儿付出诸多心血,同时在事发后还要饱受社会的议论,王某的行为无疑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赵某可依法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3.若能证明儿子非赵某亲生,则赵某无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若赵某提供的亲子鉴定足以证明儿子非其亲生,而王某无法推翻该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则赵某无需再负担非亲生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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