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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怀孕,另一方可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10-25 16:35  浏览次数:2099


【案情简介】

  雷先生与贺小姐二人相识相恋于大学期间,毕业后雷先生留在老家单位上班,贺小姐为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来到一线城市深圳奋斗。双方常年处于分居状态,一年见面次数屈指可数,恋爱期间双方也是分分合合,5年后二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分别在老家及深圳举办了婚礼。婚后贺小姐生育一女,夫妻的感情因此有所回升,但由于两地分居、家庭琐事繁多、性格差异等缘故两人的交流越来越少,经常一个月都不联系一次。2017年9月双方考虑到彼此都不会迁就对方离开目前工作的城市同居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异常淡漠,便决定协议离婚,并很快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后半年不到,雷先生听说贺小姐已经再婚,且已怀孕数月,雷先生此时才发现女方在婚内竟与婚外男子交往几年,且离婚时已经怀孕,雷先生认为贺小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想起诉贺小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关于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依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于法有据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以使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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