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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离婚判决,如何在大陆申请认可和执行?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8-11 16:32  浏览次数:1583

  

   【案情简介】

  朱小姐咨询:我的丈夫龙先生是台湾人,我们2008年在台湾登记结婚,婚后他常住在台湾,在台湾经营家具生意。我则住在深圳,每年我会在过年期间回台湾和丈夫共同生活一个月,结婚后我们在台湾、深圳都购置了不少物业。可能因为两地分居和彼此观念差别,婚后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淡,所以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今年4月份,我接到台湾地方法院的开庭通知,才知道我丈夫已经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我们夫妻在台湾和大陆的财产。我想请问律师,台湾的法院会判决分割我们在深圳的物业吗?他一直在台湾,判决下来后他如果不配合我办理房产过户,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涉外婚姻律师团分析答复如下:
  台湾法院可以就大陆的财产做出离婚分割的判决,根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可知台湾地区的生效判决,您可以在中国大陆申请认可和执行,一般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上述法律规定对具体如何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判决规定的非常详细,但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
  一、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是不能受理此类案件的。
  二、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即需要将判决书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三、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当然,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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