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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中国籍一方加拿大籍人士的结婚及离婚程序梳理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3-22 16:32  浏览次数:1765


【案情简介】

  袁小姐几年前在咖啡厅中偶遇加拿大籍华裔李先生,被其幽默风趣打动,两人陷入爱河。由于李先生当时在中国有稳定的工作,两人也顺理成章地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几年两人感情逐渐变淡,李先生外表出众谈吐绅士而颇得异性青睐,因此常常以未婚人士自居而外出约会异性。袁小姐在发现其出轨行为后多次与其争执吵闹,李先生在不胜其烦后一气之下离开中国返回加拿大。其后,袁小姐电话李先生提出离婚,但对方不置可否。
  袁小姐心灰意冷,自知感情无法再维系下去,决定正式与对方离婚。但对方为外籍,袁小姐不知离婚程序如何进行。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近来接到不少涉外婚姻案件咨询。针对此类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籍人士,并且在中国办理结婚和离婚程序的相关问题,现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结婚登记
  在我国国内涉外结婚登记的程序是首先由男女双方进行申请;然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首先,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的条件为:第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当如袁小姐和李先生这样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一方为加拿大籍或者其他国籍的外国人进行婚姻登记时,申请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为内地居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同时由于涉外的特殊性,级别上为省一级的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二,男女双方必须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第三,即使是另一方为外国籍,在婚姻登记时,也应当满足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法定婚龄上仍以我国男方年满22周岁和女方年满20周岁为标准。
  其次,在材料准备上,中国籍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籍一方需要准备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是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离婚程序
  (一)协议离婚
  即使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协议离婚,根据我国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且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为一方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法。因此,如果袁小姐与其丈夫协议离婚,除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之外还可以选择适用加拿大法律。
  (二)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双方有商有量一切相对来说比较好处理,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转而寻求诉讼的话,涉及到的问题就会复杂一些。
  1. 管辖的确定
  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李先生作为原告起诉袁小姐离婚,无疑中国法院有权管辖;那么,如果袁小姐起诉李先生,假设对方经常居住地也是中国,中国法院也有权管辖。倘若李先生已经离开中国返回加拿大,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说来说去,类似于本案的情况,中国内地居民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袁小姐可以直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委托与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中,外国籍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如果其从国外寄送授权委托书,也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之后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和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能确定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李先生如果应诉的话,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且其若是在加拿大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仍需经过公证认证程序。
  而对于中国籍一方也即袁小姐来说,离婚诉讼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如果外国籍一方不在国内而无法当面送达的,法院一般可以采取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送达或有权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但实践中大多以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这两种送达方式送达期限是基本的时间也需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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