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应从哪些方面取证?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9-18 16:17 浏览次数:1978
【案情简介】
唐先生与贺小姐夫妻双方结婚已有十年,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分别8岁、3岁,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亦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女儿,唐先生抚养大女儿,贺小姐抚养小女儿,互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唐先生与某女子吴小姐登记结婚,对外称吴小姐系离婚后相亲认识的女子,彼此相见恨晚故而闪电结婚。贺小姐怀疑唐先生与吴小姐在夫妻俩离婚前已经在一起,只是苦无证据无法进一步追究,但贺小姐担心唐先生再婚后,后妈吴小姐会对大女儿不好,故而想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抚养两个女儿。
【律师点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点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点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对于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离婚或经法院通过判决、裁定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支付等问题的离婚当事人双方而言,若在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关系的案件,法院重点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审查,这也是当事人可以重点取证的方向:
1、子女是否有变更意愿
未成年子女对案件诉争问题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应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此能力的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法院一般不会将其意见作为变更抚养权与否的依据。
2、抚养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父母双方在履行原抚养协议或法院裁判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否得到了充分照顾,生活环境是否稳定,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乙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此处的法定情形即抚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亦或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由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关于虐待必须有实际发生,不能以平常人的观点认为后妈对前妻的子女一定不好的猜测作为法院变更抚养权的依据,贺小姐如果想以此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则需要就后妈虐待大女儿或唐先生未尽到抚养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变更时间是否合适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时间与原抚养权确认的时间相距长短,也是会影响到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离婚后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是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这对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健康成长会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可知,若贺小姐无法举证证明唐先生继续抚养大女儿对孩子不利,仅以男方再婚后妈有可能对女儿不好的猜测提出变更抚养权,其主张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对于抚养权变更的主张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生活学习环境的角度出发,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变更抚养权的主张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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