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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离婚后,继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7-10 16:20  浏览次数:2229


   【案例回放】

  2008年3月陈某的丈夫张某因车祸不幸去世,次年4月陈某带着3岁的小张嫁给言某。陈某和言某两人婚后未生育小孩,言某一直将小张视为己出,对其十分疼爱。但是陈某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加上陈某生性贪玩,不顾家,言某对陈某十分不满。2015年5月,言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陈某所有,陈某与小张共同生活,言某不负担小张的抚养费。离婚伊始,言某偶尔看望小张,陈某未阻挠。后来,陈某再嫁,言某去看小张时,陈女士就以种种理由进行阻挠,拒绝言某探望,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2017年11月,言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享有探望权,陈某认为小张并非言某的亲生孩子,且自己已与言某离婚,言某并未抚养孩子,无权探望小张。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言某是否享有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确立的探望权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其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既满足了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满足了父母期望与其子女亲近、接触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继子女,仍享有对继子女的探望权。本案中,小张虽非言某的亲生子女,但是,言某对小张尽了6年的抚养义务,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言某享有对小张的探望权。

  二、言某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言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当先与陈某协议,协议不成的,请求法院判决。此外,言某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从利于小张的身心健康出发,不影响小张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否则陈某可以请求法院中止言某的探望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八周岁为限,对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示,现小张已年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言某行使探望权时应当充分尊重小张意愿,不得违背小张意愿强行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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