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 抚养费金额的认定标准及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否被支持?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7-17 16:15 浏览次数:1525
【案情简介】
唐先生与雷小姐夫妻双方结婚七年,婚后生育一子唐小某,初婚时二人感情较好,因为双方是老乡,生活习性、风俗等比较一致,结婚时都怀拽着白首一生的想法,未曾想还是逃不过婚姻七年之痒的魔咒。二人在协商离婚时,唐先生同意婚生子交由雷小姐抚养,但雷小姐要求唐先生必须每月支付2万的抚养费,因为唐先生每年年薪超过200万元,另外还有公司股权分红,收入颇高。唐先生认为离婚后自己对雷小姐已然没有继续扶养的义务,只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个小孩生活、学习根本花不了那么多钱,故不同意每月支付如此高的抚养费。雷小姐认为将来孩子上学需要参加课外培训,甚至到国外参加夏令营,自然抚养费要约定的高一些,前几年用剩的部分可以先存着将来急需时用,几千元的抚养费明显不够唐小某的开支。关于本案抚养费金额应如何确定及离婚后孩子费用增加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提供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律师点评】
一、离婚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照未抚养孩子一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来确定,本案唐先生年薪200多万,再加上公司股权分红,每月总收入在20万左右,如果按照前述比例来计算,抚养费应该在4万至6万之间确定,那是否雷小姐要求的每月2万抚养费就合理了呢?甚至说偏低了呢?事实上并非如此,前述规定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内容“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即出现一方收入水平畸高的时候,根据孩子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即以满足孩子的通常情况下学习、生活开支所需的金额为依据,而非无论一方收入水平是多少均按总收入的20%至30%来确定。另外,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是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因此,诉讼中一方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过高,在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予以调低。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成本增加,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及第18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虽然夫妻离婚时已经就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达成协议或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对于前述规定应当理解为抚养费包含的是最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非基于客观发生的为孩子利益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和教育开支,例如重大疾病情况下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用、出国留学产生的大额的学费、生活费等。当然审判实践中,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必须以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但也要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所以,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大额的子女抚养费用是否应被准予,需要考虑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是否有法律依据;其次,也需要考量该请求是否属于为满足未成年人合理需求而必须产生的支出;最后,还必须考虑夫妻的实际经济能力,不能一竿子打死将一方的绝大部分收入判为抚养费,而影响到该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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