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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离婚时孩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0-31 16:16  浏览次数:2306


    【案例回放】

  黎女士与钟先生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1992年10月黎女士诞下一子小钟,小钟出生后两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睦,但为了孩子,两人勉强维持婚姻生活。2017年5月,钟先生找黎女士商量离婚,黎女士不同意,两人协商未果,钟先生便诉至法院要求与黎女士离婚。自2017年5月钟先生提出离婚以来,小钟经常对钟先生冷言冷语相向,钟先生一想到自己为小钟付出良多,到头来小钟却不理解自己,对小钟非常失望。后来钟先生偶然听邻居说黎女士婚前生活不检点,与多位男子交往亲密,钟先生得知后非常气愤,一想到小钟长得并不像自己,钟先生开始怀疑小钟非自己亲生,便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要求黎女士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黎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为证明自己清白,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小钟认为亲子鉴定对已经成年的自己来说是一种侮辱,伤害了自己的尊严,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律师评析】
  针对此案,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一、本案中,小钟是否有权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本案中,黎女士与钟先生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小钟却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若参照该规定,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时,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婚姻律师认为,现小钟已成年,在其有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将影响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是否做亲子鉴定须征得的小钟同意,现小钟已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应尊重其意见。

  二、本案可否推定小钟与钟先生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子关系的认定与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密切相关。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个人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方式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最终将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重要影响,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推定方式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应当慎重。若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而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鉴定,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若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方无法完成前述规定中所述之“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举证责任要求,则不能通过推定认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本案中,钟先生并不能仅以小钟长得不像自己为由否定与小钟之间的亲子关系,根据遗传学理论,子女的容貌有可能像母亲多一点,也有可能像父亲多一点,甚至与父母均不像。此外,黎女士与钟先生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小钟于1992年10月出生,小钟出生时间系黎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先推定小钟系黎女士与钟先生婚生子,与二人存在血缘关系。若钟某仅以小钟与自己不像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司法实践中不能推定钟某和小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婚姻律师提示,因钟先生对黎女士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基础为小钟非其亲生子,若钟先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小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要求黎女士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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