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成年后是否有权向未尽抚养责任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 案例评析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1-07 16:26 浏览次数:2301
【案情简介】
禹小姐与米先生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4岁小孩随其母禹小姐生活,由禹小姐自行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禹小姐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小孩只好跟随父亲生活,2014年已年满19周岁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母支付不履行抚养义务4年期间的抚养费。其母辨称,只有未成年小孩才可以主张抚养费,现原告已成年,无权主张抚养费。
【意见分歧】
对于成年人向其母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应被支持,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可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既已存在的义务,不因小孩成年而消灭。同理,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既已存在的民事权利,也不因小孩成年而丧失,其母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应被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子女成年后即丧失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律师评析】
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申律师认同第一种法律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抚养费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亲属权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基础法律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定之债,小孩未成年时只要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支付抚养费之债就既已存在,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同理,未成年小孩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只要父母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就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在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主张免除其既已存在的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之债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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