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宝哥哥牵手林妹妹,结婚十年终无效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1 浏览次数:213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孟女士是舅表兄妹关系,算得上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王先生打小便有着堂.吉诃德式的英雄主义,处处保护着娇小可爱的表妹,孟女士也对英俊潇洒的表哥崇拜不已,二人互相陪伴着彼此成长。成年后两人陷入爱河,更是形影不离,彼此眼里再也容不下他人。2007年农历正月初一,王先生与孟女士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从此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据说人永远不会珍惜三种人:一是轻易得到的;二是永远不会离开的;三是那个一直对你很好的人。结婚后孟小姐发现王先生对自己已不似婚前那般包容宠爱,经常会对其“摆脸色”,动辄在外面应酬喝酒,回家对妻子极少关心。孟小姐虽然感觉到失落,但又常常自我安慰:婚姻毕竟不同于恋爱,磨合一段时间,等有了孩子一切都会好起来。2009年11月16日,他们生育了大女儿;2010年12月23日,两人补领了结婚证;2013年11月25日他们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2015年6月25日两人又有了一个男孩。第三个孩子出生后,因为带孩子及经济压力等原因,二人的家庭矛盾升级,经常发生激烈的争执。2016年10月24日,孟女士跟王先生又因琐事吵了起来,孟女士欲回娘家,王先生一时气急败坏,动手打了她。
婚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终于埋葬了爱情,王先生的家暴行为也让孟女士彻底清醒,他们的婚姻已经不是几个孩子能挽回的。一番深思熟虑后,孟女士给王先生发短信告知其欲离婚,并要求3个孩子由她抚养,被王先生拒绝了。那么两人能离婚吗?孩子又该归谁抚养?
【律师分析】
一、表兄妹可以离婚吗?
王先生与孟女士系舅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第10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之规定,故两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就没有离婚一说,孟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二、孩子抚养权归哪一方?
子女抚养方面,一般法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现实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应当考虑孩子的个人意愿。若提起确认抚养权诉讼时孟女士的长女已经年满10周岁,可以由其自己发表意见,2013年、2015年生育的两个孩子,年纪较小,在大女儿愿意跟随王先生生活的情况下,另外两个孩子判给女方的机会很大。
申茵律师团观点:爱情不是短暂的情深义重,而是笃定的相守终生。即使是和最爱的人朝夕相处,也难免会有摩擦,但家庭暴力无论轻重都是对家人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不应当有任何容忍。
此外,“情中情因情感妹妹,错里错以错劝哥哥”、“情切切良宵花解语,意绵绵静日玉生香”,《红楼梦》里宝哥哥和林妹妹的美好爱情令多少青年男女倾倒和向往,但现代法律并不允许这样的爱情发生在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王先生与孟女士欲结合法眷属唯有穿越,回到古代方得正果矣!所以,在结婚前一定要熟悉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彼此真心付出,最后得到的却是婚姻无效的结果,这将是多么无奈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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