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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夫妻离婚后才发现已有爱情结晶,孩子该归谁?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1  浏览次数:189

  【案情回顾】
  到底应该在适龄时结婚,还是应该在真爱到来时结婚?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点。李先生和姜女士都是年少为理想而奔波,等事业有成后不知不觉都成了大龄单身青年。二人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之后觉得很合拍,加上都属大龄,很快便“闪婚”
  当恋爱时的激情逐渐冷却,婚姻生活进入了柴米油盐的平淡琐碎。两个事业心很强的人忙于工作经常出差,你方飞罢我登场,家对二个“空中飞人”来说成了暂居的旅店。长时间的聚少离多,加上各自的一些缺点暴露,原本就薄弱的感情无法维系。结婚不到一年,两人又选择了“闪离”。
  人生如戏。离婚后不久,姜女士又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这让她既惊又喜,不知如何是好。这个孩子虽然来的似乎“不合时宜”,但深思熟虑的姜女士觉得这是上天的恩赐,决定将孩子生下来。李先生知道后,也十分兴奋,来自家族的传宗接代压力和对孩子的爱让他十分愿意接纳这个孩子。为妥善起见李先生向离婚律师咨询了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在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不复婚的前提下男方还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分析】

  申茵律师团资深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离婚后才发现怀孕,孩子父亲是否有权争取抚养权?
  本案姜女士是在离婚后才怀孕,将来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李先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一事实不会因为他跟孩子母亲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作为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出生后当然有权起诉争取抚养权,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知,作为孩子的父亲母亲在离婚且抚养权确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依然需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李先生和姜女士无论哪一方,都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同时,也都必须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二、法院更倾向于将孩子判给谁抚养呢?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等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与孩子共同生活,将孩子抚养长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及《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知,2周岁以下的子女基本都是判给母亲。而在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对于其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孩子有自己意愿的,法院应予以考虑。本案姜女士的孩子还没出生,而出生后孩子又需要母亲哺乳,故2岁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会将孩子判给母亲来抚养;母亲一直抚养的情况下,2岁以后发生争议的,在姜女士能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抚养陪伴孩子且有经济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大部分法官还是会考虑将孩子判给女方,当然抚养权归属女方后,李先生是有权进行探视的。
  俗话说“血浓于水”,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隔断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作为父母,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及成年后未独立生活前都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永远不要以离婚为借口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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