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父债子偿”是否天经地义?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1 浏览次数:290
【案情简介】
在中国,“父债子偿”是从古代流传至今的民间习俗,人们常常把“父债子偿,夫债妻偿”当做理所应当的事。那么,就中国现行法律规范而言,“父债子偿”到底是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呢?
张某早年下海经商赚了不少钱,在当地小有名气。事业的巅峰时期张某选择回到家乡开办工厂,生意越做越大,不仅解决了不少当地百姓的就业问题,还带起了一波返乡创业的热潮。事业有成的张某迎娶了青梅竹马的王小姐为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在当地人看来,张某是当地最有成就的人之一,不仅事业有成而且妻贤子孝、生活幸福。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张某因迷恋上了赌博,无心经营工厂,事业日渐衰落,儿子刚上大学还没有管理家族企业的能力,妻子的好言相劝也没能让张某回头。直到工厂破产负债累累的张某才意识到大错铸成,妻子也伤透了心,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张某的人生跌入了谷底,骄傲的他因为事业失败和家庭破裂而痛苦不堪,内心无法释怀的张某最终因为抑郁症发作而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对于刚上大学的张小某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原本幸福和殷实的家庭突然没落,父母离异,父亲自杀,而且父亲生前还欠下了一屁股债,现在所有的债权人均上门要求张小某承担债务。面对窘境张小某不知所措,于是他向申茵律师团咨询,想了解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他解决眼前的问题,他是否应该承担父亲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张某的前妻主张债权吗?申茵律师团专业律师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律师分析】
一、自然人死亡,债务是否会随之灭失?
自然人死亡,其债务的处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仅自然人个人的债务;一种是与他人共同负担的债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生前个人债务,只能以死者遗产为限清偿。在遗产尚未正式开始分割之前,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应主动向遗产的管理人、占有人主张债权。在后期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可将继承人列为第三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可知,若遗产已经继承分割,则债权人可以以继承人为被告主张债权,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如若是死者生前与他人形成的共同债务,由于共同债务属连带之债,一人死亡,其他共同债务人仍应负连带清偿的责任,故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之一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其中一个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完全可以就全部债权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足的部分再就死者遗产进行清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就死者遗产和共同债务人的财产主张权利。
综上分析可知,一般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死亡,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权可能因为死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全部实现。如果是死者的个人债务,且死者没有任何遗产,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就本案而言,张小某只需在其继承父亲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父亲的债务,对于遗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张小某没有法定清偿义务。
二、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张某的前妻主张债权?
首先,应当确定张某所欠之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仍可以向张某的前妻主张。但是,对于张某所欠赌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赌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张某的前妻偿还张某所欠的赌债。
俗话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张某因抓住机遇,获得了一个阶段的成功,可谓是“知者善谋,不如当时”。然而,一失足成千古恨,十年经营又因为嗜赌转眼毁于一旦,最终落得家破人亡,可叹可惜。十赌九输,豪赌金钱的人最后赔的都是自己的人生、家庭的幸福,人人都当戒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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