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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关于中国同性恋立法问题的思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3  浏览次数:718

【案例简介】
  黑格尔有云:存在即合理。世界纷繁复杂,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人。物质决定意识,多元化的社会物质形态决定了社会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正因为如此,这个世界才是斑斓多彩的,我们应该对个体之间的差异保持理解和包容。
  同性恋自古已有,众所周知的“分桃断袖”、“龙阳之好”等典故经千年流传而不衰,到现代更是屡见不鲜了,只是对待这个特殊群体的态度因人而异,且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同性恋的相关立法也是大相径庭。
  张小姐和李小姐是大学同学,两人是同宿舍的室友,在大学期间两人一直形影不离,上课、吃饭都是出双入对的。在外人看来,她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好朋友,只有她们自己知道,她们之间是“友达以上,恋人已满”。只是作为特殊群体两人从来不敢跟别人说起她们之间的关系,不敢分享两人恋爱的甜蜜,也不敢张扬表达对彼此的爱意。最重要的是,她们看不到未来,害怕得不到家人和朋友的祝福。目前,我国没有对同性恋婚姻进行立法,只有台湾地区对同性婚姻进行了宪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法律规定的匮乏导致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
  任何国家、任何时期毫无疑问都有同性恋的存在,但由于人们观念的不同、文化的差异,对待同性恋现象的看法也各不相同。随着同性恋群体在中国不断扩大,同性恋立法问题也陷入了广泛的讨论。那么,同性恋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来正名?同性恋立法在中国是否可行?我们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针对该问题在此探讨一二。

  【律师分析】

  一、是否应为同性恋婚姻提供立法保护?
  代表同性恋者权益的一方认为,如果不对其进行立法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将难以得到保护,这有违平等公正原则。同时,同性恋群体已经广泛的存在于各地,如果不进行立法规范,将使得很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社会出现新现象时,应与时俱进。同性恋群体很渴望有一天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在阳光下”,许多医学界、法学界人士认为,他们中很多人性取向是与生俱来的,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没有理由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对待,更不应该被当做“病人”一样被区别对待。
  一些反对同性恋立法的学者则认为:第一,“法律是道德的工具,道德是法律的目的”,同性恋立法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相违背。如果贸然的进行立法,我国很多持有传统观念的人必定一时间难以接受,而法律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应当是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因此,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在社会普遍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同性恋者在中国仅占很小的比例,启动立法程序将消耗大量立法资源,进行同性恋立法的性价比不高。第三,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同性恋者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追求其自由,没有必要重新立法。第四,我国目前尚缺乏成熟的同性恋立法基础,各方面条件均未成熟。各说各话,都有可取之处,我国是否应该进行同性恋立法还需要时间来慢慢解决。
  目前我国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营造一个合适的立法环境,需要等待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认可度提高,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同性恋立法是大势所趋。

  二、如果进行同性恋立法,中国应采取何种模式?
  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有了相关的同性恋立法,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第一,分散式立法模式;第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第三,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第四,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目前,同性恋立法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实现,同性恋运动在欧洲国家的热度从未消退并日益高涨。或许,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同性恋立法也会在一个曲折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无论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是否支持我们进行同性恋立法,同性恋现象都不会因为我们的漠视而消失,如不加以关注或规范,只会导致社会问题的滋生。
  目前,在我国,同性恋者仍处于“地下”状态,很少有同性恋者高调“出柜”。这也使得法律对同性恋群体的规制处于“真空状态”,难以控制其发展的趋势。据相关调查,男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已经成为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这种危害的加剧不仅可能危害男性同性恋者的生命健康,同时,如果男同性恋者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则又会使女性深受其害。如果能对同性恋进行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明确其违法行为,不仅能使更多的同性恋者走到阳光下,也能加强相关管理。
  其次,同性恋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立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隐私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等都是基本人权,但作为同性恋者,他们的人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多人因为被发现是同性恋者而被恶意曝光,导致隐私被泄露,还招致社会的舆论压力。大多数同性恋者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性取向的,但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相关案件的处理并没有纳入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再如婚姻自由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应该被人们广泛而平等的享有。因此,对于存在的现象,没有理由不去正视,这也是许多学者呼吁承认同性之间关系的原因之一。所有的人,无论是多数人一方还是少数人一方都享有平等的人权,没有人应该因为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如果能进行同性恋立法,将给人一种仪式感,如同拿到官方许可证,这将有效的减少社会歧视。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到非同性恋者的利益。由于同性恋者目前仍处于“地下”状态,很多同性恋者会隐瞒自己的性取向而和异性结婚。同时,他们可能会和其他同性恋者长时间同居。在这种情况下,非同性恋的配偶找不到可以救济的途径。同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同性强奸,那么遭同性同性恋者强奸则无法依据强奸罪寻求救济。如果对同性恋进行立法,那么同性将列入重婚罪、强奸罪的范畴。这样,才能更全方位的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当然,受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同性恋立法将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就目前状况来看,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我们若想着手进行同性恋立法,应当采取较为温和的革新手段,使大多数人更容易接受,起到一个引导人们认可同性恋群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作用。就目前已有的国际立法模式而言,中国更适合借鉴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既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较为缓和易为人所接受。采取登记的伙伴立法模式,在称呼上区别传统夫妻,让大众不会因为将同性伴侣称为夫妻而受到观念上的冲击,但在法律意义上是等同于夫妻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合法伙伴地位,这样很多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据相关调查表明,在中国,同性恋的社会认同度在不断的提高,特别是在年轻人群体中。这为同性恋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而在国际社会,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为中国同性恋立法提供了借鉴,也创造了较为成熟的同性恋立法的国际环境。当今社会相较过往更具有包容性,对同性恋群体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也许会令而很多社会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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