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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离婚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怎么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8  浏览次数:217

【案情简介】
  汪小姐的丈夫吴先生婚后经营了一家独资企业,主要负责美容器材的销售,公司经营多年收益良好,且在公司名下注册了十几个知识产权资产,也获得了几家境外公司的技术授权,夫妻俩用独资企业的收益在深圳购置了5套房产,各自账户内尚有几百万现金。现汪小姐因吴先生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且发现吴先生有婚外情故而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吴先生名下的独资企业资产,吴先生认为公司是其一人成立并经营,汪小姐未曾付出不应分割其名下资产,且公司账户内根本没有什么余额。为此汪小姐通过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预约到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二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是法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则按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享有分配公司经营收益的权利。同时股东还具有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与持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出资款的义务。若配偶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财产时,股权作为经营性资产,另一方也是有权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主张分割的。不同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存在不同的分割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前述规定明确了独资企业股权的几种分割方式。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经营独资企业过程中会存在个人账户公司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还会有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或支付公司采购款和费用的情况,另外,公司基本账户内除了员工工资、缴交税费等日常的成本开支外,不会留存多余的资金,公司只要一旦有款项入账,马上转到个人账户使用。股东的前述行为都会导致独资企业与个人财产混同,实质上公司财产是无法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而存在了。
  另外,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时候,并非是对企业公账户内的现金余额做评估,而是对企业过往的经营收益、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商誉、债权等等进行审计后再适用特定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得出评估结论。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独资企业公账户资金余额不多,但并不意味着独资企业的价值在评估时资产价值就会很小。

  二、对于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非独资企业)的出资份额,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间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还需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分割或转让都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即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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