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专业律师微信咨询
  • 电话:13823139735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
法律咨询|丈夫婚内贷款炒股亏损,签离婚协议能帮妻子规避相关债务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7  浏览次数:259

【案情回放】
  金女士与陈先生于2010年结婚,育有一子。婚后陈先生沉迷于炒股希望一夜暴富,金女士多次劝阻,希望其停止或在家庭经济能力可承受范围内炒股。陈先生非但不改正,近两三年更是变本加厉,将从银行贷款的60万和金女士转给其用于存入理财产品的50万均转到证券账户炒股,前前后后投入的100多万至今已经亏了80多万。金女士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和痛苦,心情抑郁,因此病了两三年,期间还住过两次院。金女士一是希望陈先生可以停止炒股,二是希望给自己和孩子一个保障,决定与陈先生签署离婚协议,因此预约了申茵、潘晶律师团的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潘晶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金女士: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男方“净身出户”吗?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同意离婚,以及就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约定“净身出户”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对“净身出户”涉及的财产范围及其具体含义和内容约定得详细、清楚,避免产生争议。

  二、金女士:签署离婚协议后不办离婚手续,协议生效吗?
  在沟通过程中,婚姻律师可以感受到金小姐并不是非离不可,更多的是想通过对债务的约定来避免陈先生因个人炒股所欠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障自己和孩子不受陈先生债务的牵连,同时让其反省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即使签署离婚协议,但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双方不办理离婚登记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可知,协议离婚是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没有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的内容无法生效,即使诉讼最后达成离婚的目的,也无法要求对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很多当事人在协商离婚协议条款时,一经商定总会希望对方立即签署离婚协议,以为双方签字就生效了,其实不然。如果双方仅签署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或去法院调解离婚的,离婚协议不生效,自然该份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三、金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可以保障我和孩子不因男方债务受到牵连吗?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配偶一方大额举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清偿该债务;否则债权人只能向举债人追偿。本案若男方炒股所得曾有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或女方曾帮男方偿还过部分债务,极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如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主张追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金女士:不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完全没用吗?
  如果夫妻双方最终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如前述分析可知,诉讼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不生效。虽然协议不生效,但仍可以作为一份重要的证据使用,一是可以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二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夫妻财产范围的重要依据;三是法院判决子女归属的参考性证据。

 五、金女士:除了协议离婚,我还有其他途径可以保护自己和孩子吗?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弱化了非举债人的举证责任,但在实务中非举债人往往是面临债主逼债,个人财产可能受损的弱势一方。举债一方甚至可能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虚假债务来损害另一方利益。为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申茵、潘晶离婚律师团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婚内协议的方式对夫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等进行详细约定,以便弱势一方万一将来面临要共同还债情形时能依据婚内协议救济自己的权益。
  通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知,我国是支持婚内协议法律效力的,但在拟定婚内协议时条款应清晰、明确,没有法律争议,且要避免协议内存在法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Copyright © 2014-20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网站ICP备案号:湘ICP备17008561号-1
技术支持:云创年华网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