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因拒绝生育被殴打,妻子起诉离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6 浏览次数:263
【案情简介】
林先生(男,现40周岁)与乔女士(女,现39周岁)是高中同学,自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交集,直到2009年的一场同学聚会二人重逢,彼此心生好感。经过几次甜蜜的约会,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3月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林先生工作繁忙,乔女士婚后辞去工作一心在家侍奉公婆,照顾林先生的日常起居。二人一直未生育,林先生以为是因为双方年龄都比较大,便想着顺其自然就好,从未责怪过乔女士。后来林先生发现乔女士担心身材变形不愿生育且数次瞒着自己中止妊娠,为此林先生怒火攻心殴打了乔女士。乔女士在被打住院后无法忍受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林先生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请求,请求乔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
【律师评析】
一、乔女士起诉离婚并赔偿损失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乔女士因林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在乔女士提供了报警记录、视频录音等相关证据充分证实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乔女士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知,乔女士除了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以自己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林先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林先生能否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知,配偶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当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一方行使生育权,决定不生育的,不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因此,林先生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请求,请求乔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观念的更新,生育被法律赋予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是个人的自由。《中国生育报告2019》显示,全面二孩政策不及预期,生育堆积效应业已消退,2018年出生人口或降至约1500万以下,即减少13%以上,总和生育率降至1.5以下。越来越多的人会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身体状况等各种原因决定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不再只是为了生育而生育,也有不少人选择丁克,为自己而活,夫妻间的生育观念冲突因此极易发生。然而,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人、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如果夫妻双方对“生孩子”这件事情不能统一想法,很容易导致夫妻吵架甚至感情破裂,非常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谐。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事人双方结婚前最好对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商量讨论,了解各自的想法,达成一致意见,把问题解决于婚前,避免婚后因此产生矛盾,出现像林先生与乔小姐一样的情形,昔日亲密夫妻成仇人,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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