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离婚时怎么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7 浏览次数:263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某知名上市公司的营销总监,陈小姐在国企上班,2015年7月,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彼此一见钟情,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周先生以个人财产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股票以及价值80万元的基金,婚后周先生对股票十分上心,时刻关注股票的动态,及时买进卖出,股票价值增至150万元。而对于购买的基金,周先生则表现得不是那么积极,任其放置,也不加管理,但尽管如此,基金仍然增值至100万元。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陈小姐无法忍受长期的争执与不信任,主动提出离婚,并主张分割周先生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于婚后产生的收益;而周先生则认为该股票和基金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后产生的收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小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先生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于婚后升值的,增值部分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案情,申茵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上述解释并没有对“投资取得的收益”与“自然增值”做明确界定。因此,判断本案中股票基金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在于区分该增值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自然增值。
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字面解释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故,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介入并付出劳动。
本案中,周先生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积极管理,并进行多次交易,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股票价值150万元。整个过程中,表面上陈小姐未直接参与,但夫妻是共同体,角色不同,分工有异,协作之下对家庭各有贡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劳动所得只要没有事先约定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法律上都视为共同财产,也正因为陈小姐在家庭事务上的其他付出才让周先生有足够的精力管理股票账户。周先生婚前购买股票不假,但其在婚后进行了多次买进卖出操作,股票因此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故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涉案股票的增值收益5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100万炒股本金应认定为周先生的个人财产。
而周先生婚前购买的基金,在买入后,一直原封不动,没有进行任何交易,也未进行管理。根据自然增值的定义及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周先生购买的基金增值收益应为自然增值,属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陈小姐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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