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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妻子孕期因男方吸毒起诉离婚,法院该怎么判?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5  浏览次数:283

【案情简介】
  万先生与魏小姐于2015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魏小姐便怀孕了,怀孕后万先生非但没有关怀体贴,反而性情大变,开始吸毒,对家人不管不问。魏小姐考虑到腹中的胎儿,选择隐忍,但万先生变本加厉,只要没有钱吸毒就向魏小姐索要,若其不给,就变卖家中物品。身心俱疲的魏小姐对此十分痛心,果断提出离婚,万先生不同意离婚,甚至还说魏小姐已有身孕不能提出离婚。无奈之下,魏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魏小姐能够顺利离婚吗?结合本案案情,申茵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如下:

  一、身怀六甲的魏小姐向法院主张离婚,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可知,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仅限于男方,女方可以随时主张离婚,而不受此限。《婚姻法》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妇女在上述特殊时期内,身体较虚弱,心理上也很脆弱,生活上亦有诸多不便,需要更多的关怀;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可能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也很不利。
  本案中,魏小姐虽身怀六甲,但其丈夫吸毒成瘾,家庭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其自己的精神状态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魏小姐为此身心痛苦,若勉强维持婚姻关系极有可能令家庭经济状态更加恶化,对魏小姐自身的身心健康和胎儿的发育造成重大不利;魏小姐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充足的思想准备。万先生称其妻因怀孕不能向法院主张离婚的理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二、魏小姐以男方吸毒导致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知,一方存在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在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魏小姐主张离婚,应收集并提供证据证明万先生吸毒且屡教不改,并因此给家庭带来重大损失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即便未来诉讼中万先生以夫妻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结语】
  建立和维系一个家庭并不容易,有了爱情结晶的夫妻更应有家庭责任感和人生目标,万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己和家人的双重不负责任,可叹可惜!魏小姐在人生的特殊时期,下此决心既是无奈也是必然,唯如此,才能尽快重新开始,也是为自己和孩子隔离不利影响。深圳离婚律师提示:远离毒品,珍惜生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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