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情殇无归:前夫婚内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3 浏览次数:983
【案情简介】
吕小姐与丈夫孙先生相识于青葱岁月,彼时吕小姐浪漫可爱,孙先生朝气蓬勃,孙先生对吕小姐一见钟情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情窦初开的吕小姐面对热情似火的孙先生迅速的坠入了爱河。和所有热恋的男女一样,他们的初恋也经历分分合合、吵吵闹闹,但因为彼此的坚守最终还是修成了正果,二人在2006年大学毕业后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相互扶持鼓励,事业上均取得了不错的成就。随着孙先生职位的提升及婚生女张小妹的出生,吕小姐很难内外兼顾,不得不于2010年辞去了年薪几十万的财务总监职位回归家庭。辞职后的吕小姐一边相夫教子,一边炒股,还投资了几家店铺,家庭收入在二人的共同努力下与日俱增,二人在北京购置了几套房产,家庭存款已超过千万。一家三口过着富足的生活,在亲朋好友的眼里,吕小姐是一位很成功且幸福的女性。
然而,正如老话所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看似幸福的婚姻也会遭遇黑天鹅事件。孙先生就职的公司计划开展华南区的业务,决定将孙先生调往深圳出任销售总监一职,并承诺给其一定的股份奖励。孙先生对事业很有野心,也希望通过这次调动可以更上一层楼,吕小姐对此非常理解和支持。孙先生2013年独自赴深圳,两年后吕小姐带着孩子与其团聚。由于女儿很喜欢深圳,且公司在深圳的业务越做越好,孙先生拟长驻深圳,一家人商量在深圳买了一套房产,自此定居深圳。
平静的日子却再起波澜。有一次吕小姐与朋友逛街时偶遇孙先生与一女子牵手,孙先生眼神宠溺,谈笑间还时不时亲吻该女子前额。一时间吕小姐如五雷轰顶,原本她以为自己家庭美满,生活安定,未曾想自己的丈夫早已背叛婚姻。
吕小姐回到家想到曾经的海誓山盟、患难与共伤心不已,并与孙先生开诚布公的交谈。孙先生坦言该女子姓邬,是2013年来深圳后认识的,至今二人已经交往了六年,自己已经深深的爱上了对方,既已东窗事发,便不想再偷偷摸摸,并且希望吕小姐同意离婚。吕小姐心灰意冷、悲痛绝望,虽然吕小姐不舍得与孙先生二十多年的感情,但也深知强扭的瓜不甜,即便自己不顾尊严低三下四的恳求挽回也无济于事,落花有心,流水无意,还不如潇洒转身。经过反复磋商及吕小姐请公司老板协调后,二人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结束了十二年的婚姻,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共有的近80%的财产归吕小姐所有,女儿抚养权归吕小姐,孙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孙先生,两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打算放下过去重新开始的吕小姐意外发现,除双方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前夫孙先生在与婚外女子交往期间转移了大量夫妻共同存款,且离婚后不久孙先生便与婚外情女子邬小姐再婚了,原来二人早已有了儿子。面对离婚时孙先生隐瞒私生子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饱受内心折磨的吕小姐痛彻心扉,因此长期失眠并被诊断患有抑郁症。
本案中,离婚后的吕小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有权追回孙先生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吕小姐取得80%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有无可能被男方撤销后要求重新分割?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吕小姐找到申茵律师团并预约了首席婚姻律师进行咨询,申茵律师就吕小姐面临的问题做了以下法律分析。
【律师分析】
一、针对孙先生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吕小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对于夫妻双方存款的大额支出应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孙先生隐瞒吕小姐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吕小姐的权利。吕小姐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来主张权利。因为吕小姐只是发现孙先生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并有部分证据,但具体转移了多少,通过什么方式转移的无法完全确认,故后期在诉讼中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孙先生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流水查实其账户内资金的支出情况,并要求孙先生对吕小姐不知情的大额支出作出解释,无法提供合理开支说明及证据的,应认定孙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成立并予以分割。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吕小姐若想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
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诉至法院,只要离婚协议条款内容没有歧义及法律漏洞,当认定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义务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条款履约。
三、离婚协议书是否有可能被撤销或变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规定一致,要求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能被撤销或变更。孙先生想要撤销离婚协议或变更离婚协议条款,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上情形,且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提起,逾期法院将不予受理。因为离婚协议一经办理离婚登记后便生效了,欺诈、胁迫的情形要予以证明也需要很充分的证据。
综上,吕小姐目前依据离婚协议所取得的财产是相对安全的,而对于孙先生转移的财产也可通过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分割应得的份额。曾经的恩爱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虽然不幸,但如果在离别能做到坦诚相待,即便劳燕分飞也许依然心存感恩。本案吕小姐将满腹信任及情感交付,最终换来如此结局,其在感叹世事难料的同时,也经常提醒身边友人,夫妻一体,信赖可贵,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免自己的权益遭受巨大及意料之外的损失,凡事仍要理智处理,防范于未然。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