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专业律师微信咨询
  • 电话:13823139735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
团队原创|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6  浏览次数:309

【案情简介】
  贺先生与吕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觉得彼此三观相合,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与贺先生父母共同居住,但吕小姐和贺先生母亲婆媳关系并不融洽。贺先生父母不想影响夫妻二人的感情,便出资63万元首付购置了一套房屋给二人居住,房屋登记在贺先生名下,剩余房款以贺先生的名义按揭贷款,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贺先生因工作需要被调往异地,吕小姐工作繁忙抽不开身陪伴,两人自此两地分居。久而久之,二人因缺乏交流感情渐渐变淡,一致决定协议离婚,但对于婚后购置的房屋归属双方争执不下,贺先生认为房屋的首付款是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吕小姐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贷款,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评析】
  本案中,贺先生与吕小姐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该条款并未区分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全额出资还是仅出资首付款。理论界,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应认定房产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赠与的标的物是指不动产而非出资款。即只有当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本案中贺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理论上父母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无权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贺先生。因此,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本案涉及的婚后购买的房屋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贺先生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认为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分割,当然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较多的,在分割比例上也应适当照顾这一方。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Copyright © 2014-20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网站ICP备案号:湘ICP备17008561号-1
技术支持:云创年华网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