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离婚协议对赠与女儿的房产进行分割是否合法?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3 浏览次数:1037
【前言】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千千万人之中一男一女能走到一起,互相吸引又结为夫妇其实是难得的缘份,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因为种种不同原因,许多人走进婚姻的殿堂互相陪伴了一程仍然可能离散……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即使无法牵手到老,仍应好聚好散,这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为过往划上圆满的句号。
【案情简介】
孙先生和刘女士结婚近十年,尝尽了婚姻里的酸甜苦辣,最后日积月累的矛盾还是将两人推到了婚姻的终点。两人都希望能和平的结束这段婚姻,经协商,双方合意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女儿的抚养权约定归男方,儿子的抚养权则约定归女方。其中两人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十岁的女儿名下,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男方所有。据悉,该被分割房产是双方用另一套婚后房产抵押贷款购买的,后来两人将抵押的房产出售后以所得房款偿还了被分割房产的贷款,贷款还清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办理了产权变更,将房产登记于女儿名下。登记时二人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女儿,让女儿长大之后不用为房子而发愁,离婚时却将该套房产进行了分割。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双方离婚协议对该房产的处分是否有效?申茵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对此进行专业分析。
【律师分析】
一、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生活中经常会有子女收到压岁钱后,父母称代为保管,等子女长大成人,再提起自己的压岁钱时,父母却说在你平常花销中已经用掉了。很多家长理所当然的认为在孩子成年前,孩子的东西就是父母的东西。孙先生和刘女士将房屋赠与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在离婚时却又将房屋约定归男方所有,那么他们中谁才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呢?该房屋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具有为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且孙先生与刘女士当初的意愿本也是赠与女儿,那么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应该属于女儿的财产,女儿应该是唯一的合法所有权人。也许有人会问,在女儿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父母将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赠与其所有是否有效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孙先生和刘女士的女儿已经十岁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赠与即属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孙先生和刘女士对女儿的赠与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该套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孙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离婚协议对赠与女儿的房产进行分割是否合法?
通过前述分析已知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唯一产权人,孙先生和刘女士的女儿系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作为监护人孙先生和刘女士是否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是否能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呢?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孙先生和刘女士只有在为维护女儿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除此,无权私自将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他们离婚协议中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权处分。
综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在赠与子女并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的情况下,子女将成为该物的合法所有人,即使是父母也无权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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