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念亲恩:生之恩,养之恩,孰重?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1 浏览次数:267
【案情简介】
“父恩比山高,母恩比海深”,父母是这个世界上为我们付出和操心最多的人。从牙牙学语到成家立业,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都有父母的殷切关怀。“百善孝为先”,无论是法律义务的赋予还是道德伦理的制约,孝道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尊崇的美德。
吕先生和胡女士相识于青葱,恋爱、结婚、生子都水到渠成。1991年婚生女吕小妹出生了,从两人世界到三口之家的过渡让这个小家庭更加美满、幸福了。但“七年之痒”似乎成了饮食男女们逃不出的怪圈,吕先生和胡女士也未能幸免,两人在教育孩子方面分歧很大,经常为此争吵不休,最后矛盾激化,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出于年幼的女儿更需要母亲的考虑,吕小妹跟随胡女士一起生活。
1995年胡女士迎来了自己的第二春,成熟、稳重的刘先生给了胡女士前所未有的安全感,胡女士毅然选择再婚。刘先生虽系初婚,但对待吕小妹也视如己出,疼爱有加。为了能更好的照顾吕小妹,刘先生和胡女士在2004年,吕小妹年满13岁时才选择再要了一个孩子。两人的儿子刘小弟出生后,刘先生依然视吕小妹为掌上明珠。
2019年3月,刘先生在加班开车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全身瘫痪,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倒下,养家的重担就压在了28岁的吕小妹身上。但始料未及的是,从小倍受继父宠爱的吕小妹宣称,刘先生并非其生父,自己没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拒绝支付医疗费,更不愿意照顾其生活起居。刘先生心痛不已,深感自己多年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了。难道多年的养育之恩真的就这样“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吗?申茵律师团律师对此做如下分析。
【律师分析】
一、刘先生与吕小妹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定的父女关系?
吕小妹从4岁起就跟着母亲及继父刘先生一起生活,由二人抚养成人。《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子女,跟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由继父或继母抚养,那么他们之间会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在法律上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
综上,要形成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刘先生将吕小妹从4岁起抚养到成年,完全符合以上条件,所以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在法律上与亲生父女并无差别。
二、吕小妹是否应该赡养瘫痪在床的刘先生?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知,吕小妹作为刘先生继女,享受了继父无微不至视如己出的关爱,对待刘先生应和亲生父母一致。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知,瘫痪在床的刘先生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已经年满28岁的吕小妹承担赡养他的义务。
生恩重还是养恩重,历来是人们讨论不休的话题。这个世上没有理所应当的爱,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何况人乎?人心都有一杆秤,刘先生尽到了父亲的义务,但吕小妹对待倾尽心血疼爱她的继父的“回报”,可以说是毫无感恩之心,甚至令人发指。申茵律师团提醒大家,“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是这个世界上最让人心痛的遗憾。趁着父母健在,每位子女都应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努力报答养育之恩,像父母抚育子女长大一样,好好的陪伴他们变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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