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融洽时男女双方会如胶似漆,感情破裂鸾凤分飞时却常常无法和平分手,除却感情上的爱恨交织,还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多重问题需要一一理清。基于双方法律认识及感情需求强弱的不同,无论是主观感情方面的对错还是对客观问题的解决方案,常常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大多数夫妻离婚时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庭审上剑拔弩张的辩论。父母们之所以极尽所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通常并不仅仅是感情因素,从法律角度来看,律师一般也会支持当事人去争取,因为一旦夫妻离婚后想要再变更抚养权几乎是难于登天。虽然离婚后一方有权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如果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判,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前述规定明确了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前提条件,具体到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官一般会着重从下列几个情形作审查。
一、审查未成年子女就案件诉争问题是否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对于无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法院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与否的依据。
二、父母双方在履行原抚养协议或法院裁判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否确实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否得到了充分照顾、生活环境是否稳定,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对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