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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力争抚养权,双方轮流抚养是否可行? | 案例评析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11-17 16:26  浏览次数:1796


     【案情简介】

梁小姐和周先生是大学同学,经过多年校园爱情,毕业那年修成正果,婚后第二年诞下爱情结晶宝儿。经过十一年打拼,梁小姐任职于某政府机构,月入过万,而周先生也在一家大型国企任高管,收入颇丰。梁小姐性格暴躁,时常使用暴力方式教育孩子;周先生善于与孩子沟通,也能辅导宝儿的学习,但望子成龙的心态导致在学习上非常严格要求宝儿,却不注重孩子的身体锻炼。因工作压力巨大,双方常常吵架,加之对孩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不同,离婚也终于提上了议程。


   【争议焦点】
  双方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就婚生子宝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梁小姐和周先生经济实力相当,各方面条件都差不多,那么,10周岁的宝儿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是否可以轮流抚养?

   【律师分析】

一、协商一致后的轮流抚养是否可行

在本案中,宝儿年满十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上仍需成年人悉心照料,母亲具有照料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优势。宝儿作为男孩,其成长环境中又需要父亲作为榜样,从男性的角度给予人生的指点。但是,双方在教育方式上均应改进和提高。梁小姐应摒弃粗暴的教育方式,转而理性沟通的方式;周先生虽爱子心切,在学习上对孩子严格要求,但也应该考虑未成年人生长发育时期保障其足够的休息和适量课余活动,以便宝儿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性。所以无论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哪一方,总会差强人意,难以将离婚给宝儿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亦难以给宝儿提供尽可能良好的成长空间。
  结合本案,如果双方就轮流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孩子亦接受该方式,那么协议一致后应可落实,和平解决兵不血刃是最圆满的方式。

二、诉讼中的抚养权处理

若诉诸法院,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则应当综合对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十周岁以上的宝儿,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法院应当充分的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见意愿,但并非完全由未成年子女来决定,毕竟其仍然是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还需综合其它因素。
  其次,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性别。从心理学、教育学角度出发,父亲对男孩无论是性别特征或是性格塑造会起到极大作用,而女孩对母亲无论是心理或生理依赖程度都较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一般男孩的抚养权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根据法律的规定,理论上还要排除2岁以下的孩子),而女孩的抚养权,由于其成长的特殊性,由女方抚养更为合适。
  此外,还需要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四项特殊规定。最重要的是,双方的性格、教育模式、生活理念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诉讼后,法庭会综合上述因素,审查双方证据,并从现有的情况出发作出合理判决,同时,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一般会充分考虑其自身意见。

   【律师支招】
  对于不愿采用诉讼方式离婚的夫妻,也可协议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此种方式最明显优势在于可以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的缺陷,能使未成年子女延续和父母双方的亲密关系,与他们分享日常生活和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这样孩子既可以享受到父爱,也能感受到充分的母爱,有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养成。另外,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孩子会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双方分担实质监护和照顾责任可以减轻单方照顾子女的负担,同时也避免了未直接抚养一方试图离婚而逃避父母责任。
  如双方对轮流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由法院来判决,或诉讼过程中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结案。以往实践中,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的做法会引发诸如探望权纠纷以及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后续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既然父母双方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相当,抚养未成年子女又各有利弊,如何让“孩子利益最大化”?广东风泽律师团提出以下诉讼中的可行性方案。
  首先,抚养方式的确定。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可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上学期间由周先生抚养,周先生便可及时了解到宝儿的在校情况,根据其学习进展进行相应的辅导;而在寒暑假期间由梁小姐抚养,这样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宝儿相处,从而达到照顾和满足宝儿生活各方面的需求之目的。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法院会根据双方收入情况,任何一方在抚养宝儿的期间,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在一般的实践中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的工资收入的20%-30%,按月支付。
  最后,将各方监护责任及相关轮流抚养的权利、义务等以书面方式确定,并明确违反约定或判决的责任,方具有实践操作性。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拒不履行已转抚养权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完整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未违反约定的一方。父母的爱既是无私的,也是自私的,想必任何一个真心疼爱孩子的父母都会尽量避免这个结果的出现,以此来达到轮流抚养的现实目的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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