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 协议离婚后,能否以对方婚内出轨为由变更抚养权?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9-12 16:17 浏览次数:1578
【案情简介】
胡小姐与前夫李先生于2016年10月在福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4岁的婚生女归男方抚养,胡小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万元。现胡小姐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与婚外异性刘小姐同居,胡小姐现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婚生女之抚养权,且要求男方返还抚养费200万元,另一次性向胡小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00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17条规定,离婚后,经双方协议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协议不成,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胡小姐想变更婚生女之抚养权,胡小姐须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胡小姐若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胡小姐主张协议离婚时其对男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不知情,以此为由主张对方道德品性败坏,不适合抚养婚生女,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并非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故本案不具备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且胡小姐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女抚养权之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婚生女自胡小姐、李先生协议离婚后,一直随李先生共同生活,根据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胡小姐仅以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情形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无论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双方均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尽量将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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