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8-14 16:37 浏览次数:2079
【案情回顾】
郭美华与李明于2014年10月结婚。由于郭美华与李明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李明一反婚前温和的性格,经常在酗酒后或因一些家庭琐事对郭美华大打出手。2015年11月23日,李明喝酒后又对郭美华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郭美华离家出走。在朋友和家人的劝说下,郭美华决定与李明离婚。2016年1月3日,郭美华与李明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1月16日,郭美华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李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对此,李明坚决不同意赔偿。
【案例分析】
我国对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说明和阐述,能够有效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的话,可借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进行保障和约束。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在这一前提下产生的,其核心内容是规范权利义务行为,并对具体赔偿事项做出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对婚姻关系中出于弱势的一方提供法律援助,属于离婚救济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过错方有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明与郭美华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明对郭美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若郭美华想通过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郭美华需对存在家庭暴力这一事实举证。郭美华可通过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等方式举证证明李明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证明因家暴导致婚姻解体,陈东存在很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仍可向法院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尽管李明与郭美华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郭美华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郭美华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李明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深圳离婚律师在此延伸讨论一下,即使郭美华有救济的机会,那么她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能够得以实现?未必。实践中,除非由法庭调解和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经诉讼判决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而言并不会太高。例如著名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纠纷案,从证据显示,其家暴程度非常严重,法院还曾对李阳前妻--美国人李金批准人身保护令,但最终法院确认的赔偿金为人民币5万元,可见中国法律对离婚案件中家暴的救济和保护力度并不大。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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