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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拍了“结婚照”,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7-18 16:39  浏览次数:2009


法律咨询
  徐小姐问: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您好!我与丈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同来深圳打拼。现在他是深圳某知名公司高管,我在一家证券公司任行政部经理。前年开始他与婚外女性同居,经常不回家。我们为此矛盾激增。他对我的质问矢口否认。上个月我发现他的那位婚外女友在QQ空间里上传了二人的结婚照。我在朋友的指点下,将该女子的QQ空间做了公证,将证据保存。请问离婚律师,他们这样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解答


  一、什么是重婚及如何认定重婚?

  徐小姐您好。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以重婚罪起诉另一方的情况。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重婚是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且《刑法》第258条也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重婚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要认定是否构成重婚,重点是看一方与婚外异性有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所谓的“夫妻名义生活”及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其实很难认定。如果二个人关着门在家里甜甜蜜蜜互称“老公”、“老婆”,出去什么也不承认,就很难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了。那么如何证明这个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呢?实践中通常会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示,用以证明以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邻居、小区保安、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等,另外双方以夫妻名义登记的长期租房及购房信息也可作为辅助证明。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邻居及小区保安、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往往很难配合出具此类证据。


  二、还未离婚的丈夫与“小三”拍了“结婚照”,构成重婚罪吗?

  回归到徐小姐的问题,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徐小姐的丈夫还未离婚,其与婚外女性拍的“结婚照”,充其量是公然秀恩爱,即使他们举办过婚礼,大宴亲友,仍然很难以此认定是重婚。小三可能也会辩解其只想满足一下对“结婚”的好奇心,本意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根据前面的分析,想要认定重婚,关键点就是要去证明有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徐小姐若单单凭丈夫与“小三”的结婚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其丈夫重婚。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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