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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再分财产,可行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7  浏览次数:280

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前妻张女士于2016年12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婚后无小孩,因双方并未委托律师拟定离婚协议,遂依民政局模板离婚协议填写,在财产一栏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据了解,胡先生与张女士是2014年登记结婚,胡先生婚前2009年在深圳福田区购买房产一套,婚后有共同还贷,另胡先生婚前与朋友共同设立一家广告有限公司,占股70%,现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胡先生名下的房产和公司股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先生与张女士已经办理完协议离婚登记,且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视为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张女士无权再要求分割胡先生名下的房产及公司股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先生与张女士尽管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但这与实际事实不符,应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主张再次分割。

  律师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在此赞同第一种观点,分析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女士与胡先生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对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未做其他规定,且办理完离婚登记后,胡先生名下的房产仍由胡先生负责每月还贷,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本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和放弃。且胡先生名下的房产系其婚前购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先生一直在其设立的公司上班,张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上述财产不知情,不属于张女士主张的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的情形。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双方虽未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属,但是在张女士无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认定离婚协议有效,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其实在离婚诉讼实务中,法院对于认定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等约定是否有效并不是一概而论,有的法院支持离婚协议的约定,认为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意思表示,应共同履行,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双方不得再主张分割;有的法院认为,协议约定与事实不符时,若一方能举证证明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部分应予以分割。这都取决于一方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现在很多当事人认为协议离婚无需委托律师,可能因为当时的误解或堵气为之,选择使用民政局提供的模板协议填写,最终引发二次财产分割之诉。深圳离婚律师建议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应事先了解清楚法律规定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认方案后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办理。尤其是协议离婚时,更应将双方共同财产、债务明细和权属约定清楚,以免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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