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闹离婚,彩礼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6 浏览次数:291
【案例回放】
郑先生与李女士均为大龄青年,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数月恋爱二人决定结婚,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天郑先生向李女士赠送了20万元和两对龙凤金手镯作为彩礼。一周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郑先生的父母给付20万给李女士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摩擦不断决定离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郑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婚前婚后收到的全部彩礼,共计40万元及两对龙凤金手镯。李女士则认为给付彩礼是当地习俗,涉案彩礼已经赠送给了自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郑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女士分别在婚前及婚后获得两次“彩礼”,由于款项给付时间的差异,款项的法律性质也产生实质性差异。
首先是婚前婚后的时间界定,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才建立起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因此,郑先生在与李女士举办结婚仪式当天给付给李女士的20万元及两对龙凤金手镯属于婚前彩礼。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所以不适用以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二)款的情形,只有第(三)款尚有适用的空间。若郑先生主张依据第(三)规要求李女士返还婚前支付的“彩礼”,则需要举证证明其因给付该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郑先生无法证明这一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法院难以支持其要求返还该部分彩礼的诉讼请求。
其次,郑先生父母于办理结婚登记后支付给李女士的20万元,基于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那么对于该部分款项应当如何处理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款项应当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郑先生有权主张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虽然在传统意义上,李女士主张该部分款项为男方给付给自己的彩礼,但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实际上是作为李女士婚后受赠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郑先生还是郑先生的父母,都无权要求李女士返还,但是,该款项也并不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而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虽然随着观念的改变,有些人开始主张结婚零彩礼,但给付彩礼的现象却还是普遍存在的,且在部分地区还存在攀比之风,巨额彩礼的新闻事件频频爆出。近年来,各地离婚率统计数据逐年攀升,因彩礼引发的诉讼案件亦是层出不穷。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于因彩礼引发的争议,应当考虑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期的长短、双方的生活水平等情形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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