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2 浏览次数:239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何小姐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4岁。孙先生婚前在南山、福田购置了两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均有还贷。2014年婚生子出生后,何小姐父母要求孙先生将其名下福田房产加上何小姐名字,孙先生表示同意,双方于2015年2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何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表示孙先生婚后工作繁忙,两人之间感情淡薄,并要求分割孙先生名下两套房产,希望一人一套;孙先生主张房产均系其婚前购买,与女方无关,其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中孙先生名下的南山房产系其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孙先生名下南山房产婚后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何小姐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诉讼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房产判归所有权人,由其现金补偿对方婚后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价值的一半。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孙先生名下两套房产均为其婚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自己名下,本应均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先生将其福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以物权登记为对外生效要件,本案中福田房产已登记在孙先生与何小姐双方名下,应视为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何小姐有权要求分割。
孙先生主张其将福田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前提是考虑双方尚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何小姐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离婚则不再同意将前述房产赠与女方,要求撤销对何小姐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孙先生主张房产系附条件的赠与,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赠与协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前述房产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已然发生转移,孙先生不再具备撤销赠与的权利,前述房产现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深圳离婚律师建议,若夫妻双方仅签订婚前/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共同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视为所有权尚未转移,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婚后如果一方要求对方将婚前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的,所有权人需谨慎决定,一旦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无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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