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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丈夫偷偷转股权,弱势妻子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6:09  浏览次数:277

王女士:律师您好,我与丈夫(姜先生)2011年结婚后他忙于事业,我在家打理一切饮食起居,对外面的事情很少过问。现在他在公司很受赏识,进入了公司高层,他越来越忙,我们之间时有争吵,但我都尽力维护我们的感情。可是后来他竟起诉离婚,我很意外又伤心,一直拖着没同意。一年后我在家里偶然发现一份他与朋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我看不太懂,但我担心是不是我丈夫瞒着我偷偷的转移财产?律师你们一定要帮帮我!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
  上述王女士遇到的情形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通过分析相关材料,团队律师认为姜先生确实有转移财产之嫌。实践中,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表征大多为一方在家庭中占据经济主动权,当产生离婚念头时,其事先已经做好铺垫准备。而被动的一方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知晓,甚至知晓后仍报有侥幸心理,最终错过了搜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处处被动。下面,我们对该类型案例,针对如何保护弱势妇女权益梳理一二,以期抛砖引玉。
  怎么办---拨云见日之一:
  本案中,一方面,王女士面临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另一方面,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对她很不利,真可谓双面夹击。
  以本案为例,姜先生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后,经过二次到所详细咨询,团队正式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团队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认为姜先生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但王女士未做好证据准备,如果此时直接进行应诉答辩,很可能丧失主动权,最终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判决,遂团队决定采取迂回战术,出其不意,二手准备,一边准备离婚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边就姜先生与田先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中止离婚诉讼的目的。
  你是谁----拨云见日之二:
  田先生是谁?他与本案姜先生何种关系?对本案有何影响?
  判断并找出田先生与本案姜先生“远近亲疏”的关系,是认定其主观状态善恶的关键,当然,也是法官判断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重要依据。
  以本案为例,团队指导王女士搜集整理了一系列证据证明:1)田先生系姜先生的同窗好友,二人之间十几年的情谊非同一般,且双方家庭平日经常聚会;2)田对姜王二人的矛盾一清二楚,田先生还曾到姜先生家中多次调解矛盾;3)二人同为公司股东。综上可以认定二人关系密切,最为重要的是,二人之间并无实际支付股权转移的价款存在。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田先生明知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仍然与姜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认定姜、田二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并非善意,应属恶意转移财产,且没有实际支付对价,不属于善意取得。
  案中案---拨云见日之三:
  为何不直接对离婚诉讼应诉答辩,而针对姜、田二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起诉?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一旦法院对该股权转让效力纠纷诉讼立案,我们便可以申请中止审理离婚诉讼,因为该离婚诉讼需要以该股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如此一来,就为离婚诉讼寻找证据争取了时间,且为后期可能的有利判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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