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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6:08  浏览次数:316

 现如今,夫妻中一方或双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少数,但夫妻离婚“分家”时该如何分公司?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与社会普遍实践对此分为数种情形,在下文进行专业分析。

  一、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1、公司成立于婚前
  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于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个人财产。若婚后该部分股权因各种原因发生增值,则增值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于婚后所获得的分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2、公司成立于婚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根据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或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过半数股东对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协商一致表示同意,且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则该股东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是,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此种情况又称“夫妻店”,而往往引起争议的是:工商登记簿上记载的夫妻双方所持股比例,离婚时是否会根据此持股比例而分割公司股权。就《婚姻法》规定及深圳法院实践而言,工商登记簿的股权比例并不能认定为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应依法重新予以分割。
  除此以外,夫妻店的分割还涉及到公司经营的问题。对于有经营能力、前景发展良好的公司,因离婚而清算公司未免可惜,但许多夫妻离婚后彻底撕破脸皮不在少数,继续合伙的可能性不大。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可考虑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对方或第三人,既不影响经营又可退出公司。
  三、夫妻双方和第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此种情况可参考前两项,先对夫妻双方所有股权予以平均分割。其中一方有退出公司之意时,若转让给非该公司股东的第三人,则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及《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若进行的是内部转让,则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便可。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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