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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还需要起诉确认权属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6:06  浏览次数:289

【案情简介】
  华小姐与彭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华小姐于2000年4月6日于深圳市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购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村某经济适用房房产一套。华小姐当时付清全部房款,并申请办理了房产证(不可上市交易的蓝本房产证),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华小姐个人,彭先生没有登记为房产所有人。2003年5月华小姐与彭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华小姐所有,华小姐将房屋价款补偿给彭先生。双方还将协议进行了公证。此后,华小姐称其在申请将房屋房产证办理成为可上市交易的“红本”房产证时,因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其前夫(彭先生)到场签字确认,而前夫已前往美国多年未有联系,华小姐遂诉至法院,请求房产的全部产权为华小姐拥有。

  【律师点评】

  涉案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华小姐本人,彭先生并未登记为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依据房产证实的记载实际为华小姐所有,其所有权已经为行政机关登记行为和离婚协议所确认,彭先生对华小姐并无配合前往房产管理部门签字的法律义务,只要彭先生不对房屋产权提出争议,就不会妨害华小姐权利的行使,华小姐完全可以据离婚协议公证书、离婚证和房产证要求变更成红本,无需再行起诉确认权属,一般此类案件起诉至法院,也可能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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