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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6:01  浏览次数:330

 【案情简介】
  星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了星悦股份、星达股份等上市公司。林先生持有星辰控股53%的股权。2015年8月林先生考虑到自己年事渐高,拟将股权赠与给其子小林。同年9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后,林先生将赠与小林的33%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小林的妻子孙芬发现其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提出分割一半财产。二人协商不成,孙芬向法律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小林名下股权33%的一半。

  【意见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后赠与若没有特别约定赠与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不同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大众的习惯,一般人赠与子女财产,诸如股权、房产、现金等,很少直接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名下,应结合中国国情及实际心态,认定是否系对子女的赠与为宜。如一刀切地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能会伤害一方父母的感情,更会成为变相地鼓励当事人以离婚方式来获取较高经济利益的捷径。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推定”,是因为制定者考虑到,中华民族传统伦理框架下的大众家庭观念普遍认为,父母一生辛劳都是为了子女,父母所有的财产都是为子女而积累。在目前中国房价居高不下和离婚率持续增长并存的特殊国情下,许多父母为给子女办结婚大事几乎是倾注了毕生的积蓄。从人性的角度考量,父母买房或将存款赠与子女,最本真朴素的意愿就是出于疼爱自己的孩子想为他们减负。反过来说,所谓爱屋及乌,父母对于子女配偶的爱,又基本是基于子女及配偶双方情意笃深的基础上,如果小夫妻的感情不复存在,屋之不存,何来爱乌?所以若因为离婚,某一方将对方父母的心血分走一半,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才推定,父母婚后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那么股权是否可以同样的类推呢?
  综观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两种,一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多为已在主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未上市/挂牌的企业大多数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态。股份公司强调的是资合,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以人和为先,因此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保障老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本案中,林先生履行了法定程序将股权赠与小林,实际上公司的股东已对小林作为新任股东事宜作出了确认,因此,林氏父子认为“父母给子女赠与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财产赠予,应当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若林氏父子的上述观点成立的话,对配偶另一方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综上,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覆盖的财产范围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从法律视角看,若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已明确指定股权系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的话,受赠后的股权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芬可以分割小林名下股权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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