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6:00 浏览次数:307
【案例简介】
陈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由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尚未生育子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确认及分割方案并没有太大争议,协商一致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确认双方的共同财产有房产两套、银行账户内的现金、王先生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以及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某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份额;财产分割原则是前述所有共同财产都平均分配,各占50%。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即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陈女士和王先生就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别办理了房产、现金和股票等财产的分配及交割手续,但是在办理基金的财产份额分割时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王先生要求基金公司将称登记在其名下的人民币100万元的基金财产份额中的50%变更登记至陈女士名下,但基金公司却拒绝了王先生的变更要求,基金公司告知王先生若将一半的财产份额转登记至陈女士名下,会导致基金被认定为存在违反基金业协会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陈女士得知此情况非常不解,认为是王先生故意拖延,要求王先生尽快履约并要求王先生承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评析,虽然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属于双方对自有财产的处置,可以由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但是,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约定的实际履行却不一定是双方独立操作就可以实施完成的,实际操作中,很多类型的共同财产交割都需要向第三方机构申请或由第三方配合才能办理。本案例中,王先生遇到的正是这种情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基金公司正是基于前述规定拒绝了王先生对其名下基金财产份额的变更登记要求。如果将王先生名下的基金财产份额的50%变更至陈女士名下,则王先生和陈女士名下的基金财产份额都只有50万元,王先生和陈女士就都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也会因此被认定存在违规情形。
近些年,私募基金的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知名私募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收益非常可观,成为热门投资产品。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为很多客户拟定离婚协议时都涉及到了基金财产份额分配方案的设计。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较长,通常3年至7年不等,且投资收益通常在投资期未才能实现,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份额的分配不能简单地只是考虑分配比例的确定,还需要根据基金份额所有人持有份额、基金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基金运行的阶段以及基金投资标的项目的运作情况,制定个性化、可操作的分配方案,在确保共同财产分配符合双方意愿的同时更要考虑到财产价值的有效保障。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在离婚协议的约定中,不仅要对财产分配原则作出明确约定,还要考虑到财产交割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障碍,避免协议因外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产生纠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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