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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负债,配偶是否应当偿还?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04-03 16:39  浏览次数:2023


【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沈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陈先生沉迷赌博,沈女士屡劝不改。后来,陈先生不顾沈女士反对,向王某借款20万用于赌博,陈先生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年及利息。期限届满后,陈先生未如期归还,王某将陈先生与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沈女士认为借款为陈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分析】
  假设一: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的事情知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陈先生借款用于赌博,显然属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王某对陈先生的借款用途知情仍然出借,则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沈女士可通过举证证明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的事情知情,从而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假设二: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的事情不知情。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据此,法律从保护善意相对人这一角度出发,王某与陈先生之间的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若王某对陈先生借钱用于赌博一事不知情,沈女士亦无相应证据证明其知情,则借贷合同有效,王某有权主张返还。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沈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悉的情况下,借款人的配偶无需对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直接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的配偶若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悉”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往往很难去证明,这便导致现实中夫妻一方往往“被负债”,诉讼中多以败诉告终。
  公众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诟病不断,在二十四条所确立的举证规则之下,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编造虚假债务,损害配偶利益的案件也多有发生。由于债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达成虚假借款协议,之后由第三方作为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返还,所得款项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分成,由此形成的一条利益链无疑是对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同时也是利用法律漏洞牟取非法利益的不耻行为。借款人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达成借款协议从而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在双方之间产生,然而二十四条却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介入这一法律关系,去证明这一法律关系与自己无关,承担这一举证责任对配偶一方来说未免无辜,与法理不容。二十四条看似为债权人设置了法律保障,实则是一条忽视配偶一方利益的恶法,法律的天平向一方严重倾斜,则无以言公平。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不应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虽然是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但明确了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规定也应同样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主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了举证责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另外,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就应当规定借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从而在三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或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或借款一方,这样才能兼顾三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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