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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与香港人结婚获得香港身份后,夫妻如何离婚?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0-29 16:33  浏览次数:2142


   【案情简介】

  欧阳小姐系浙江嘉兴人,2009年欧阳小姐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接受某股份公司委托从事该公司IPO上市的审计工作,因此结识公司项目经理香港籍夏先生,因工作中二人常有业务对接,渐渐的互生情愫开始拍拖,一年后双方在浙江省嘉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欧阳小姐移居香港,于2012年5月以新来港人仕身份首次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香港身份证。虽然夫妻二人在香港有住所,但因二人工作地为深圳,故婚后在深圳福田购置了一套房产作为深圳的居所,偶尔放假才会回香港小住几天。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融洽,但因欧阳小姐婚前曾多次流产导致子宫壁薄致无法受孕,夏先生因此对欧阳小姐的感情日渐淡却,近二年夫妻相处也是貌合神离,夏先生感情上无法接受丁克家庭想起诉离婚,但对于他们的离婚诉讼究竟是到香港、深圳,还是嘉兴非常疑惑,因此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涉外离婚律师咨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并非华侨,故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但如果在香港法院起诉有困难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的规定:“港澳同胞和华侨……,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实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即由浙江省嘉兴市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离婚诉讼,深圳地区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此外,深圳涉外离婚律师特别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必须先在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取得香港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的证明材料后,内地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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