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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香港籍被骗在港结婚,如何解除涉港婚姻?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9-18 16:33  浏览次数:1928


【案情简介】

  曹小姐陕西户籍,2008年到深圳开设公司,并办理了有效期为10年的居住证。因曹小姐与香港公司常有业务往来,且非常喜爱香港这个购物天堂,便想入香港籍以方便自己二地来往。一次偶然机会从朋友处得知可以通过与香港籍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最终以家属身份获得香港籍。2011年曹小姐找到专门“帮助”大陆人士加入香港籍的男子秦先生,支付3万元“感谢费”后,于2011年8月24日抵达香港与秦先生领取了结婚纸,随后秦先生电话停机失踪,曹小姐有了已婚身份,却无法办理入籍香港手续。2014年2月曹小姐欲“再婚”,却因涉港婚姻未解决而无法再行登记结婚。

  【办案分析】
  为解除涉港婚姻关系,曹小姐在网络上查询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是涉外婚姻案件专家,通过电话、当面咨询以下几个问题,并获得团队婚姻律师专业回复后,放心的将离婚事宜委托给团队办理,经过广东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律师申茵律师专业代理,最终获得了准予离婚的法院判决。
  一、香港办理的“结婚纸”并非大陆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其在大陆是否有效,可否不解除另行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规定,曹小姐与秦先生只要按照婚姻缔结地香港相关政府的规定符合香港结婚条件、结婚手续,并得到批准,表现出来的形式即拿到香港婚姻登记处结婚纸,那么此段婚姻在香港是合法有效的。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在中国大陆也有效,夫妻一方想要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将构成重婚罪
  二、大陆的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秦先生系香港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告曹小姐陕西户籍,但经常居住地在深圳,故本案可由居住证地址所在的区法院管辖。
  三、香港“结婚纸”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不能。香港结婚证在香港使用,完全没问题,但拿到中国大陆法院使用,因两地法系不同,大陆法院法官不了解香港结婚纸的真假,须先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司法部在香港的办事机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取得对应公证认证文书后才能在大陆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四、被告秦先生下落不明,如果起诉如何送达、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普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为三个月,即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后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案开庭时若被告仍未现身,或现身后不出庭的,法院有权缺席审理并作判决。
  五、实践中分居两地的夫妻很多,如何证明曹小姐与秦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可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等。
  本案被告自办理结婚登记便下落不明,团队婚姻律师综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指导原告曹小姐收集了其自己个人近两年单独租房的租赁合同、租房管理处对租户居住信息核查单、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请证人当庭作了笔录,最终成功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十九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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